11月4日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(以下简称新《标准化法》),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。本次修订是《标准化法》自1988年颁布实施近30年来,为适应30年我国经济社会的巨大变化而进行的首次重大调整。
新修订的标准化法,对标准的制定、实施和监督管理作了全方位、全过程的规定,对于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,促进科学技术进步,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意义重大。
新修订的标准化法,加强了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,取消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,仅保留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;同时规定,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、国家安全、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,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。
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明确,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,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;国家实行团体标准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;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。
新修订的标准化法,加大了相关违法行为处罚力度,设置了更多法律责任,涵盖所有标准制定主体,涉及标准制定、实施的各方面。